【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工作法治化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该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哪些信访事项不予或不再受理?
不予受理有三种情形:
(1)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不再受理有两种情形:
(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不再受理。
(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转送同级政法部门,由政法部门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对于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只登记,不交办,不纳入信访工作考核。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可以采取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表达诉求吗?
不可以。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上述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政法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事项受理后可以调解吗?
可以。信访事项处理坚持调解优先,并将调解贯穿依法办理全过程。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也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并继续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信访的,将会影响个人诚信信息。